志工服勤記點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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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記點計算單位說明:
1.以「半日」為單位:每次服勤連續三小時者,視為半日。全日大致區分為上午、下午、上半夜、下半夜等四個半日。
2.以「小時」為單位:每次服勤之連續時段,以小時為單位;不足者,超過三十分鐘,以一小時計算。
二、服勤項目之記點標準:
1.解說:每半日為一點,出勤一次不足半日者,以半日計算。
2.講師:授課以五十分鐘為一節,每節為一點。不足者,超過三十分鐘者,以一節計算。
3.文書行政:
(1)圖書整理、電腦輸入、校稿等文書處理,服勤時間採累計,每四小時為一點。
(2)會館或活動場地之修繕、搬運、布置等勞動,每半日為一點,出勤一次不足半日者,以半日計算。
(3)照護傷鳥:每日為二點,不足一日,以一日計算。
4.野外調查:無論日夜間調查,每半日為一點,出勤一次不足半日,以半日計算。
5.會務推展:
(1)理、監事出席理、監會議,每次二點。
(2)代表對外會,議每次一點。
(3)人物專訪,每次一點。
(4)活動設攤,每半日為一點,出勤一次不足半日,以半日計算。
(5)會員服務,由相關業務承辦員視內容與績效,予以合理點數(不得超過講師標準)。
(6)每召募新入會會員一名,記二點。
6.其他:
(1)稿件:經刊登於本會編印之會刊、文宣品之文章,每頁(指排版頁面)為一點;不足一頁,以一頁計算。
(2)圖片:經刊登於本會編印之會刊、文宣品之圖片,每張為一點。
(3)其他:由相關業務承辦員視內容與績效,予以合理點數(不得超過講師標準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