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團法人台南市野鳥學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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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服勤記點辦法

社團法人臺南市野鳥學會志工服勤辦法
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

第一條  社團法人臺南市野鳥學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為鼓勵會員參與會務推展,特依據「社團法人臺南市野鳥學會章程」第三十二條,訂立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 對象:本會依會務需求培訓或徵詢之志願服務者(以下簡稱「志工」),包含本會會員及認同本會宗旨之會友。

凡本會志工之服勤,悉依本辦法辦理。

第三條  擔任專案計畫之工作人員,不屬本辦法所律定之志工。

第四條  專職於工作時間之外出勤,未領取加班費、津貼時,視為志工服勤。

第五條  志工服勤項目:

(一)解說:從事各類活動之導覽解說、教育宣傳。

(二)講師:擔任教育推廣、培訓、進修、心得分享等(含室內及室外) 課程之講師。

(三)文書行政:圖書整理、電腦輸入、校稿、修繕等文書、行政工作,以及傷病鳥之照護。

(四)野外調查:從事野外生態之調查、研究等工作。

(五)會務推展:擔任本會之理事、監事,以及被本會授權為代表,從事會務推展之工作,如對外會議、訪談、活動設攤、會員服務……。

(六)其他:符合會務推展之立意,無法歸類於上述者。

第六條 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:

(一)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

(二)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
(三)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,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
(四)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
(五)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
第七條 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:

(一)遵守本會訂定之規章。

(二)參與本會各階段之教育訓練。

(三)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權利。

(四)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應保守祕密。

(五)妥善保管本會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
第八條  志工應遵守服勤排班表,準時服勤。依業務狀況,本會得要求穿著適當服裝(如印有本會標誌之解說背心、工作服等)。

第九條  對不適任之志工,本會得要求改進;嚴重者,提報理事會議決。

第十條  本會依會務及擔任項目狀況,得以補助交通、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。補助標準如下:

(一)凡本會派遣擔任有經費收入之服勤,收入全數捐為會務收入。除依本辦法之規定記點外,本會補助交通、誤餐費為每人每半日350元。出勤一次不足半日,以半日計算。

(二)無經費收入之服勤,得視本會財務狀況適度補助(補助標準上限同前項)。

(三)無申領補助者,記點加倍。

(四)「年度積點」達100點(含)以上者,本會於次年度投保一年之100萬元意外險及3萬元意外醫療險。

(五)補助標準之增修,由理事會議決。

第十一條  參與本會之優良志工,因升學、進修、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,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
第十二條  本會依實際服勤狀況登錄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
第十三條  本會志工服勤績效採記點方式,記點標準及獎勵如下:

(一)各項服勤之記點標準如附件一。

「年度積點」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服勤點數之累計。年度積點逐年累計為「服勤總積點」。「年度積點」及「服勤總積點」,每年年終統計於會訊中公告。

(二)獎勵:

1.凡「積點」達下列獎章頒發標準者,於會員大會中公開表揚。

(1)喜鵲獎章:當年度之「年度積點」達20點(含)以上者。

(2)高蹺鴴獎章:當年度之「年度積點」達50點(含)以上者。

(3)水雉獎章:當年度之「年度積點」達100點(含)以上者。

(4)黑面琵鷺獎章:當年度之「年度積點」達200點(含)以上者。

(5)會徽榮譽獎章:當年度之「服勤總積點」達500、1000、1500、2000點……(含)以上者(即每500點頒發一枚),以及對本會有特別貢獻者(含單位),特頒發最高榮譽獎章。

以上獎章為非賣品,請別於志工背心;遺失者,限補領一次。

2.年度積點累計達20點以上者,得以點數換購本會販售商品或享有活動收費減免之優惠。優惠方案如附件二(每年由理事會定訂優惠項目後,公告之)。

(三)志工之服勤記點應由各項業務承辦員依案填表申報,會務專職彙整製作成每月份之志工服勤記錄表,由理事長審核。

(四)本辦法之「服勤總積點」得承續「臺南市野鳥學會義工服勤要點」之義工服勤點數。

第十四條  其他未盡事宜,得提請理事會修正通過後實施。

第十五條  本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行之。

第十六條  本辦法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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